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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二00七年九月
一、监测的目的
通过本次放射性伴生矿的调查监测,全面的掌握我省范围内放射性伴生矿的企业数量,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水平,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重点放射性伴生矿企业周围环境放射性污染水平。
二、监测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2)《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
(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文件普查办[2007]4号《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监测的时点、对象、范围
(一)监测的时点
监测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监测对象与范围
本次山西省范围内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监测范围及对象见表1。
据初步统计,山西省境内纳入环保排污收费符合伴生矿调查条件的企业约有1400余家,工商登记在册的符合伴生矿调查条件的企业则更多。而所有符合伴生矿调查条件的企业都应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表1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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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测范围 |
监测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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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稀土 |
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包括酸法和碱法冶炼)和分离;生产稀土氧化物和碳酸稀土 |
稀土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和分离:废渣和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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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铌/钽 |
开采铌/钽、选矿;
利用烧绿石通过高温化学处理生产铌和铁铌;
用钶铁矿、钽铁矿提取铌和钽;
利用钽/铌精矿生产氧化钽、氧化铌或其它产品 |
铌/钽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铌/钽、氧化铌/钽的提取和生产:废渣和排放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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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锆厂和氧化锆工业 |
锆石砂开采和选矿;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 |
锆石砂开采和分离:原矿和废渣;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高温熔炼锆砂生产氧化锆产生的烟气;
化学法生产氧化锆流出物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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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锡 |
锡矿开采,选矿和冶炼 |
锡矿开采:原矿、废石和排放废水;
锡矿熔化工业中的产生的尾渣和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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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铅/锌矿 |
铅/锌矿开采,选矿和冶炼(包括湿法冶炼和火法冶炼) |
铅/锌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渣和排放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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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铜 |
铜矿(包括铜氧化物、硫化物和碳酸盐)的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 |
铜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铜矿石浮选、生物浸出(堆浸)、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残渣和排放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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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钢铁 |
铁矿石(Fe3O4和Fe2O3)开采和冶炼 |
铁矿石开采:原矿和废石
铁矿石选矿:尾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铁矿石冶炼:铁矿渣、高炉矿渣和钢渣;
熔炼炉的飞灰和底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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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磷酸盐工业 |
磷酸岩矿的开采;用酸处理磷酸岩生产磷酸或直接生产磷肥;用磷酸岩高温焚烧形成磷,再用来生产高纯度磷酸 |
磷酸岩(磷灰石)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磷酸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和排放废水;
磷酸盐热处理过程产生的矿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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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 |
煤和煤矸的开发利用、燃煤电厂 |
煤矿、燃煤电厂的煤渣和粉煤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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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铝 |
铝(铝钒土)的开采和冶炼 |
铝(铝钒土)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铝钒土用苛性钠(氢氧化钠)中和产生的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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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钒 |
钒矿的开采、冶炼 |
钒矿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固体废渣 |
四、监测的技术路线
首先是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企业按照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分析、筛选,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初测,然后对满足监测条件的重点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取样监测。
五、监测项目
对确定的重点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指标的监测。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但不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比活度浓度;(2)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比活度浓度。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克、标立方米)(2)废液(废水):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3)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比活度浓度;(4)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比活度浓度。
六、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的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现场监测取样的原则见表2。
表2 现场监测取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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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
取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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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和产品 |
每个企业取样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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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废渣 |
每个企业取样不少于3个;产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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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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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气溶胶) |
不少5个 |
七、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八、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九、监测小组及任务安排
(一)监测小组
本次伴生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共分6个监测小组,由每一小组承担1-2地市所属企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的监测采样任务。每个监测小组由4人组成,省辐射环境监督站2人和地市环保局2人。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对于初步监测作为放射性的采矿行业、矿产资源冶炼和加工行业的单位, 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任务安排及监测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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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 |
监测项目 |
监测方法 |
依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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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
氡子体α潜能值 |
两端计数法 |
《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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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铀 |
液体激光荧光法 |
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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钍 |
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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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226 |
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法 |
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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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
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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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流量 |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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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放射性核素 |
γ谱分析 |
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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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
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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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气溶胶) |
总放比活度 |
直接测量法;厚源法、蒸发法 |
α、β测量装置;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射性测定-厚源法》;EJ/T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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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辐射水平 |
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直接测量法 |
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范》 |
第一组负责调查大同市和朔州市
组长: 张金明 成员 张雁勇 地市2人
第二组负责调查忻州市和阳泉市
组长: 李俊顺 成员 赵幽竹 地市2人
第三组负责调查太原市和晋中市
组长: 孙 玓 成员 张全兵 地市2人
第四组负责调查长治市和晋城市
组长: 侯爱忠 成员 刘军婵 地市2人
第五组负责调查运城市和临汾市
组长 王海永 成员 王丽平 地市2人
第六组负责调查吕梁市
组长 王亚民 成员 王根娣 地市2人
(二)计划安排
2007年8月6日~10月9日 调查准备阶段
10月10日~10月11日 完成人员培训
10月12日~10月20日 完成各地区伴生矿种类、数量、地理位置确定。
10月21日~11月30日 完成伴生矿放射性初测,通过初测确定国家要求监测的伴生矿。
11月30日~12月30日 完成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取样。
2008年7月底前 完成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源取样分析,数据整理上报,
十、物质保证 每个监测小组配置γ辐射剂量率监测仪器2台、汽车1辆、采样工具1套、固体样品采样袋200个和水样采样容器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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